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刑法》第71条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法律条文都是枯燥的,读起来理解都费力。
边斜好歹在律所待了不短的时间了,且自身也有非凡的理解力,头脑中条理还算清晰,也把这两段反复读了三遍,但却没发现有什么不对。
他把相关条款的上下也看了看。
唐驳说《刑法》有漏洞,且点明了是这两条,到底是哪里有?
边斜觉得十分费解。
所谓的“法律漏洞”,在律师们眼中都是可以钻的空子,要么会导致无法给嫌犯定罪,要么会导致无法给嫌犯定刑,或者无法保障人的权利。
这两条无疑都是定刑。
密密麻麻的文字,附上下方小字司法解释,看久了,一眼扫过去就有点连成一片,变成无意义的符号。
唯有其中嵌着的笔划简单的数字,能一眼辨认。
边斜的目光忽然就停在了上面。
对数字,他一向还保持着当年理工科思维的敏感。
边斜眨了眨眼,眸底掠过几分思索,然后拉过旁边桌上一张白纸,提笔把这两条里涉及到量刑的数字和相关限制条件罗列了出来。
汉字照旧歪歪斜斜。
但笔尖游走所落下的每一个数字都像是打印机打印出来那样标准,线条流畅,排列整齐。
一旦把文字转成数字,把法条变成一道求解题,事情好像突然就简单了起来。
刷刷写过大半页。
前面都没出什么问题。
但当边斜将他其中的变量慢慢改到某个特殊值时,呈现在纸面上的,赫然是一个数集。
一个……
不可能存在的数集。
——它必须大于23并且小于20。
gu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