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学生社团使用学校教室的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活动场所管理,提高学校教室合理利用程度,特作如下规定:
1、社团使用学校教室作为活动场所需到团委社团文体部办理借用教室登记手续。社团文体部长将根据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做出统一审批、协调及安排。未经由社团文体部办理,擅自占用教室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
2、办理使用教室登记手续如下:
1申请人需由社团文体部值班人员查验学生证后,填写北京大学学生活动登记表一式三份,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社团文体部长审批并签字。若举办讲座、报告主讲人为校外人士,须另附其个人简历一份。
2及时到社团文体部取回已经审批许可的登记表两份及北京大学学生活动登记表单一份。
3将两份登记表及转单交教务部,由教务部安排所借教室并填写转单上的回执。
4从教务部取回填毕的回执并及时交回社团文体部存档;剩余一份登记表由社团保留备案。
3、如有特殊要求需借用电教教室电教报告厅除外时,须由申请人持学生证到社团文体部交详细活动申请一份,并办理借用教室登记手续后电教报告厅不用办理,但需校团委开具介绍信,再到电教办公室,由其安排所借教室、器材及办理有关收费手续。
4、如因活动特殊需要借用百周年纪念讲堂、勺园多功能厅、图书馆南北配殿等校内收费场所时,须由社团负责人持学生证到社团文体部交详细活动申请一份,经批准后,由社团文体部开具介绍信,再到该活动场所管理办公室,由其办理有关收费手续并负责安排
。
5、社团应自觉爱护活动场所的公共财物,由于社团使用不当造成的各种损失,由社团自行负责。
6、社团须服从社团文体部和教务部、电教办公室、校内各收费场所管理办公室对教室、器材借用的安排。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手续办理,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向社团文体部说明,经社团文体部认可后方可予以协调处理。
四、关于学生社团使用学校三角地展位的规定
为加强对学生社团三角地展位使用的管理,提高三角地合理利用程度,净化校园环境,特作如下规定:
1、社团使用三角地展位含在三角地悬挂条幅、摆放展板作为活动场地,需由社团负责人到团委社团文体部办理借用登记手续。
团文体部将根据活动内容、性质、规模等做出统一审批、协调及安排。
2、办理使用三角地展位登记手续如下:
1社团负责人需由社团文体部值班人员查验学生证后,填写外设临时展位摊位审批表,填写内容务必详实、准确,由社团文体部长审批签字并签署意见。
2及时到社团文体部取回已经审批的外设临时展位摊位审批表。
3将审批表交至校保卫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由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并颁发展位证,持该证方可在三角地开展社团活动。
3、社团须服从社团文体部和保卫部综合治理办公室的管理。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以上手续办理,须由社团负责人及时向社团文体部说明,经社团文体部认可后方可予以协调处理。
4、未经由社团文体部和保卫部综合治理办公室审批擅自占用三角地开展活动者,所造成后果由社团自负;若造成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关于学生社团名称、印章及对外宣传、联络的规定
1、社团名称
1社团名称须体现社团宗旨,不得使用对国家、社团及公共利益有损害的名称。
2社团名称必须含“学生”字样,或在使用名称时注明“学生社团”。
3某些特殊性质的社团经校团委批准后,可不受第二条限制。
2、社团印章
1社团刻制印章之前,须上交申请报告至社团文体部,申请报告中应包括刻制印章目的、印章适用范围、印章小样、保管人员联系方式。由社团文体部长审核后,上报主管书记批准。
2社团在经校团委审批同意后,可刻制各种形式的艺术印章或其它标志,但禁止刻制任何公章。
3用于对外联络的社团图章必须刻有或注明“学生”或“学生社团”字样。
4社团图章必须为椭圆形或方形。
3、对外宣传
1社团负责人在印制名片时,内容要属实,并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2社团在印制或填写会员证时,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内容符合事实情况。
3社团接受社会媒体采访,或者进行其它形式的对外宣传时,必须定位于学生社团,并且必须醒目注明“学生社团”字样。
4、对外联络
1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即凡是与校外的单位、组织相关联的活动前须到校团委社团文体部上交一份详尽的活动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进行。必要时可申请由校团委开具介绍信。
2社团在进行对外联络活动时,必须真实署名,必须强调学生社团身份,不得盗用其指导部门或其它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3社团在与校外单位或组织办理赞助或合作等事宜时,若有签定合同或协议的必要,必须上报社团文体部,经部长审核后,由主管书记批准,以“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名义与该单位或组织签定合同或协议,社团不得与校外任何单位或组织自行签定各种形
式的合同或协议。
4违反上述规定,社团文体部给予该社团通报批评处分;若造成社会恶劣影响,则由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该社团以及社团负责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关于批准任命社团负责人以及聘请指导老师的规定
1、社团负责人的产生
1社团负责人由该社团成员按社团章程民主推选产生。
2原有社团的新负责人产生后,由该社团原负责人向社团文体部上报推荐函,推荐函应由该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社团挂靠指导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文体部
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任社团负责人。
3新社团第一任负责人产生后,由其向社团文体部上报个人简历,简历应由该社团指导老师、负责人的班主任或导师以及10位以上社团骨干成员签名同意、由社团挂靠单位以及该负责人所在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社团文体部批准并登记后,方可就
任社团负责人。
2、社团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在我校正式注册的学生,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就读baa的学生须到其院系开具在校生证明,由该院系团委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再由班主任或导师签字同意。
2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遵守校规校纪,热心于社会工作,乐于为同学服务。
3尊敬师长,团结同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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