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胡惟庸、蓝玉两案外,所剩无几的功臣也先后被以各种罪名赐死、鞭死或砍头。徐达被朱元璋列为开国功臣第一,他生背疽,这病最忌吃蒸鹅。朱元璋在他病重时偏偏赐蒸鹅给他吃。徐达知道皇帝是在要自己的命,只好含着泪水,当着使臣的面吃下了蒸鹅。没有几天,徐达就辛酸地离开了人世。功臣冯胜、傅友德、廖永忠、朱亮祖等也因失宠,先后被处死。
这样,功臣宿将能够善终的寥寥无几。只有汤和这个和朱元璋同村长大的放牛娃,知道老伙伴现在对老臣宿将不放心,就主动交还兵权,告老还乡,绝口不谈国事,才保住了终身。
朱元璋对采取这种杀功臣立威,以猛治国的策略巩固自己统治的做法,虽然没有公开忏悔过,但在他行将告别人世的时候,曾下令后人不准学习。他说,这套办法只是权宜之计,他希望在他之后,大明朝能尽快步入封建法制的轨道,尽快出现一个繁荣安定的局面。
四、发展屯垦减轻赋役
朱元璋在对政治实行大刀阔斧、卓有成效的改革的同时,在大明王朝辽阔的版图上全面展开了医治战争创伤,恢复发展社会经济的工作。
经过十几年的浴血征战,朱元璋双手接过的是一个经济全面崩溃、生产大倒退的烂摊子。在中国广袤的土地上,到处是啼哭呻吟的流民,到处是哀鸿遍野,饿殍满路的凄凉景象。杭州是五代和北宋时期的名城,为后来南宋的京都。元代时人口曾达百余万,且是元末破坏最轻的地区,但元末人口死亡也达十之二三。江南如此,江北更甚。唐宋时代的繁华盛地扬州,待朱元璋部将廖大亨攻取时,城里只有18家居民。新任知府因旧城空旷难守,只好在西南部截下一个城角,筑起城墙,权作扬州府城。
出身贫贱的朱元璋理解百姓的苦难,面对着这种残破衰败的局面,他即位不久,就召见各地来朝的府州县官,对他们说,天下刚刚平定,百姓的财力非常困难,就像刚刚会飞的鸟不可拔它的羽毛,才种下的树不可摇撼一样。现在必须让老百姓“安养生息”。
要发展农业生产,就必须保证农业第一线有足够的劳力资源。但在元代,蓄奴风气非常盛行。有些权贵勋戚家的奴仆多达数千人。元末农民大起义,虽然有不少奴隶得到解放,但仍有相当一些农民在战乱中沦为豪强地主的奴隶。为此,洪武五年公元1372年,朱元璋通令全国,普通地主不得蓄养奴婢,违者杖刑一百,所养奴婢一律放为良民。凡因饥荒而典卖为奴的男女,由政府代为赎身。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河南布政使司曾赎回开封等府民间典卖的男女达274人。
同时,朱元璋还严格控制寺院的发展,明令各府州县只能有一个大寺观,而且禁止40岁以下的妇女当尼姑,并严禁寺院收儿童为僧。20岁以上的青年愿意出家,须经其父母申请,官方批准,出家3年后还得赴京考试,不合格的遣返为民,这些政策的逐步实施,使社会上的劳动力增加了。
朱元璋发展农业的主要措施是奖励垦荒和实行屯田。元末农民起义,由于地主逃亡,人口减少,留下了大量荒地。明朝建立后,为尽快开垦这些荒地,朱元璋采取了计民授田、奖励垦荒的措施。建国的头一年,朱元璋就颁诏书于天下:凡是战争中抛荒的土地,被别人开垦的就成为垦种者的田产。如果原田主回来,由官府拨给同等数量的荒地作为补偿。对无主荒地,奖励农民尽力开垦,并承认其所有权,而且免征3年的田赋,个别的永不收税。这样一来,许多农民由奴隶变成了自耕农,社会地位和家庭生活有了极大的改善。农民的积极性提高了,明初的社会经济出现了繁荣向上的景象。
朱元璋奖励屯垦的政策,收到了显著的成果。洪武二十四年公元1391年,全国垦田面积达3874746顷,比洪武元年增加了一倍以上。政府府税粮的收入也随之大幅度增加。洪武二十六年全国税粮达32789800石,是元朝一年税粮收入的3倍。同时人口也增加了700多万人。社会经济开始出现了空前繁荣的局面。
为进一步发展农业生产,朱元璋十分重视水利建设。在朱元璋即位的当年就下令,凡是百姓提出有关水利的建议,地方官吏必须及对奏报。后来他还专门指示工部大臣,凡是陂、塘、湖、堰,可以蓄水泄水防止旱洪的,都需要根据地势加以修治。按照朱元璋的命令,到洪武二十八年,全国共开塘堰40007处,疏通河流4162处,修建陂渠堤岸5000多处。洪武二十三年,修江南崇明、海门的海堤动用了25万人。洪武二十五年,修建江南渠阳河坝4000余丈,组织40万人上阵。这些水利工程为农业生产的发展提了有利条件。
在明代以前,棉花十分珍贵。普通百姓穿的布衣都是由麻布制作的。到了明代中叶,人不论贵贱,地不分南北,棉布已成了人民衣着的主要原料。这是朱元璋在明初全面推行重视经济作物,奖劝桑棉政策的结果。
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就下令,农民凡有田地5亩到10亩的,必须栽种桑、麻、棉各半亩;有田10亩以上的,种植桑棉面积要按比例递增。后来,朱元璋还指示户部,明令全国百姓要多种桑、枣、柿和棉花,违令者全家充军。洪武二十六年以后栽种的全部免除赋税。
虽然明初的经济得到明显发展,人民的生活有了明显的改善,但出身布衣的朱元璋依然不忘百姓的疾苦,生活的艰辛。他常对朝臣们说:“步急则踬,弦急则绝,民急则乱。”他常常想方设法减轻农民的负担,尽力做到“取之有制,用之有节”。
明初制定的赋役法,规定民田一般亩征税粮五升三合五勺。按当时亩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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