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半升”。前一“升”字后面的字应当为“大”。“一升大半升”约为167升,相当于333毫升。其年代约为秦昭王晚期,实测容量339毫升,与所刻容量基本符合。两件铜鍪腹下均有烟炱痕迹。这两件铜鍪形体较小,而且标明了自身容量,说明它们除作为炊器外,还应该是一种特殊的容量器具。
那么,秦国军队和刑徒每日的粮食给养数量如何文献记录为我们探讨这一问题提供了重要信息。据墨子183杂守记载,战国秦汉时期的士卒每天吃两餐,每餐的食量分为五等:
斗半食,食五升。参食,食参升小半。四食,食二升半。五食,食二升。六食,食一升大半。日再食。
这里的“斗食”应是“半食”的误写,是说每顿吃半斗,即5升粮食。“参食”是三分之一斗,约333升。“四食”是四分之一斗,即25升。“五食”是五分之一斗,即2升。“六食”是六分之一斗,约167升。“日再食”是说每天吃两顿饭。
1975年,湖北云梦睡虎地出土的睡虎地秦墓竹简183仓律记载:
城旦之垣及它事而劳与垣等者,旦半夕参;其守署及为它事者,参食之。其病者,称议食之,令吏主。城旦舂、舂司寇、白粲操土攻功,参食之;不操土攻功,以律食之。
这里的“城旦”、“城旦舂”、“舂司寇”、“白粲”都是刑徒的名称,男的称为“城旦”,女的称为“舂”。这段简文是说:男刑徒修筑城墙或从事其他相同强度的重体力劳动时,每日早饭吃半斗,晚饭吃三分之一斗粮食。他们在站岗或从事其他轻体力劳动时,早晚各吃三分之一斗粮食,生病时由主管官吏酌情给予口粮。女刑徒在作重体力劳动时,早晚饭各给予三分之一斗粮食;不作重体力劳动时按法律规定给予口粮。这说明秦国刑徒每天从事各种不同强度的劳动时,按法律规定分配给不同量的口粮。当时的一斗为十升,半斗即五升,三分之一斗约333升。由此可见,墨子所载战国秦汉之际士卒每天两餐粮食供应的不同数量与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载各种刑徒每日两餐的供应数量大体上是相符合的。
仓律篇还规定:达到免老年龄的男刑徒隶臣和女刑徒隶妾以及男女刑徒隶臣、隶妾等从事筑墙或相同劳动强度的工作时,男子给予早饭半斗、晚饭三分之一斗,女子早晚饭各三分之一斗粮食;给那些受饥饿惩罚的囚犯,每天三分之一斗口粮。这些记载为我们探究秦国军队和刑徒每天口粮的分发情况,提供了极为珍贵的信息。
洛阳发现的秦府鍪量容水5升,正合“半斗”;可容小米750克,合当时的3斤。因此,墨子记载士卒的第一等食量“半食”和睡虎地秦墓竹简仓律所载刑徒的口粮“旦半”,应折合当时小米3斤,合今075公斤;“参食”和“夕参”应折当时小米2斤,合今05公斤;“四食”应折当时小米15斤,合今0375公斤;“五食”应折当时小米12斤,合今03公斤;而“六食”恰好应折当时小米1斤,合今025公斤。因此,洛阳发现的秦府铜鍪就是刑徒的早餐“旦半”和士卒第一等食量“半食,食五升”的标准量器,而山西的秦彘铜鍪量正是士卒第五等食量“六食,食一升大半”的标准器具。也就是说,这两件容量特殊的铜鍪既是秦国军队使用的行军锅,也可作为军队及刑徒每天发放口粮的标准器。而这两件铜鍪量的携带者则应为秦国军队的中下级官吏。他们这两件铜鍪既可自己架锅做饭,也可给士卒分发粮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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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背景外篇关于秦实行的是国有经济
更新时间:20088269:20:53本章字数:8093
根据云梦秦简及其有关史料,深入剖析秦国的经济基础,我们发现其国有制经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不是传统理论所说的主要是地主制经济。这样,商鞅变法后秦国的社会性质与所谓地主阶级几乎没有任何关系,而需要重新定论。它还关系到商鞅变法乃至春秋战国之际社会变革中的一系列重大历史问题,都需要我们去重新研究探讨。
一
gu903();商鞅变法实行“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的政策,说明秦国贵族官僚的田宅数量应与其爵秩等级相符,官爵一旦失去,田宅也就不能保留。所以“乃封甘罗以为上卿,复以始甘茂田宅赐之”[。甘罗为故丞相甘茂之孙,如田宅为私有,何须朝廷复赐之,可见甘茂被谗害出奔外国,其田宅遂为国家收回。张金光指出:“商鞅实行的田制改革,其实质就是土地国有化”。而并非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