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论述我想说的是,根据我国民事法律规定中的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自由意志从事相应的民事活动。”
“作为一个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的、具有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优恩公司向时浩发出的要约邀请应当被认定为合法有效。”
又扯回民事领域,任真的发言终于接近尾声:
“既然优恩公司的要约邀请是合法有效的,那么依据该要约邀请,时浩对优恩公司提出两百万的索赔,虽然数额较大,但该索赔要求是正当的、存在合法基础的。
所以时浩的行为非但不是要挟,而且合情合法合理,不应当认定其构成犯罪。”
精彩!
时浩一拍大腿,疼的常嘉航眼泪都快出来了。
能不能拍你自己的?
......
与时浩的激动相反,审判席上和公诉席上陷入沉默。
刚才还在讨论时浩的行为是不是属于要挟,怎么三两句话下来,直接就不构成犯罪了?
合着我们这一群人坐这,都是来看你表演的是吧?
不过虽然这样想了,但无论是刘林等三位法官,还是作为公诉人的翟明,都不得不承认,就目前来看,任真的辩护逻辑整体来讲是比较完整的。
虽然前面庭审讨论了一堆东西,什么犯意、非法占有目的、要挟这些乱七八糟的都是分开来讨论的,但事实上它们本来就是掺杂在一起的。
之所以分开讨论,是为了让问题在法律呈现的更加清晰,从而分别做出判断。
现在任真提起一个线头,把所有问题串在一起,捋的明明白白。
而且他提起的这个线头,还是最大最粗的那个,让别人想反驳都找不到下手的地方。
“公诉人,还有什么要补充的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