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回张庆国找来的代理律师,非常有实力。
此人名叫廖广平,曾经在海大政法学院读研,十多年前,硕士毕业后,开了一家律师事务所。
二审由洪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巧合的是,主审法官同样是从海大政法学院毕业的,名叫冯明溪。
如此一来,裁判员和双方运动员,全是同门师兄弟,相当于一场“内战”……
在法庭上,廖广平另辟蹊径,提出了一个新主张,他认为:
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受温度、湿度等环境因素影响,误差会比较大,其单一检测结果,不具备达到证据链完整的充分条件。
在未取得有效血检数据的情况下,江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结果,是不严谨、不正确的,应该予以撤销。
祁泽华对此已有心理准备,立刻反驳回去,他表示:
江光区交警大队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合格产品,即便受到环境因素干扰,误差也非常有限,正常情况下不会超过20%。
而对张庆国的现场检测结果显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了156mg,远远超过80mg的醉驾标准,明显超出了误差的合理范围。
更何况,剐蹭事故中的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也能证明张庆国喝了酒。
因此,证据链是完整的,应该维持一审判决结果……
廖广平同样有备而来,回道:
“法庭证据必须非常严谨,容不得半点马虎,所谓误差合理范围,很难有个明确的认定,否则还要血液检测干什么?
也许事发那天,交警队使用的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恰巧出现故障了呢,谁又能说的清楚。
至于第三方证人,当时他骑着电动自行车,突然从辅道进入机动车道,对事故本事应该负有一定的责任。
理论上,他有动机,将全部责任推到我的当事人张庆国身上。
因此我方认为,其描述的证词,恐怕不足为信……”